思博网

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发布2016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来源:思博网     发布时间:2017-03-24     点击量:
(本文转载于思博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3月19日,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知识产权案例专业委员会(2017)年会暨“2016 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发布会”在京举行。据了解,此次会议由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知识产权案例专业委员会承办,北京科技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知识产权出版社协办。


据悉,此次发布会由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知产专委会秘书长唐明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明德,知识产权出版社副总编辑王润贵,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骐分别发表致辞。


李明德致辞称,法律条文是枯燥的、概念性的,只有在具体案例中法律条文才会焕发出生命力,可以说案例赋予灰色的法律条文以生命。十大知识产权案例的发布对于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问题、理解相关法律条文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发布,对于推动我国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研究,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随后,张骐致辞称,知识产权是创新发展的晴雨表,并且与社会经济发展息息相关。本次评选出的知识产权十大案例覆盖专利、商标、不正当竞争各个领域。关注、研究这些案件不仅对于法学理论界、法律实务界有意义,对科技创新领域、对各类市场经济主体都有实际意义。


王润贵表示,知识产权案例的出版是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出版社的知识产权案例出版工作,一方面包括对专利复审委无效决定的集结出版,另一方面,从2003年起,知识产权出版社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合作出版北京、上海年度知识产权判例评析,此后,知识产权判例评析的出版工作延伸到湖北、湖南等地方高院的经典案例。


据了解,此次十大典型案例的评选遵循综合考虑案件的影响性、代表性与地域性因素。其中,案例的影响性既包括在知识产权行业内的影响性,同时考虑具体案件的社会影响性。在程序上,首先由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进行广泛推选,然后通过网络对于选出的案例进行再次评选,将专家推选的案例和网络评选出的案例中的交叉部分选出,最后由专家反复磋商得出。


而本次评选出的十大案例包括3个商标权案例、2个著作权案例、1个专利权案例,以及2个涉及诉讼程序的案例,充分反映了知识产权案件的不同类型。其中,5个案例和互联网相关,3个案例和影视作品相关。这充分反映了互联网领域和影视制作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这两个领域均蕴含了巨大的经济产业。应充分意识到,知识产权是关于技术创新及其利益的规则,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研究对于促进法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最后,北京科技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知产专委会主任委员徐家力发布中国案例法学会2016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并向与会嘉宾逐一介绍了十大知识产权案例的案情简介及入选理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知产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孙国瑞主持十大知识产权案例的专家点评环节。与会专家对于十大知识产权案例的典型性、指导性发表了见解。


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知识产权案例专业委员会评选出的“2016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如下:


1、迈克尔·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评委商标争议行政纠纷再审案


案情简介


迈克尔·乔丹是美国著名篮球运动员;乔丹公司是国内体育用品企业,在第 25 类服装等商品上拥有“乔丹”“QIAODAN”等注册商标。2012 年,迈克尔·乔丹认为争议商标“乔丹”“QIAODAN”的注册损害了其姓名权,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迈克尔·乔丹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败诉后,迈克尔·乔丹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商评委、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均认为,“乔丹”为英美普通姓氏而不是姓名,难以认定其与迈克尔·乔丹存在当然的对应关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乔丹”确定性指向“MichaelJordan”和“迈克尔·乔丹”,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迈克尔·乔丹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迈克尔·乔丹在中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乔丹”与迈克尔·乔丹之间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迈克尔·乔丹对中文“乔丹”享有在先姓名权 。 但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使用拼音“QIAODAN”指代迈克尔·乔丹,也不足以证明拼音“QIAODAN”与迈克尔·乔丹之间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因此,迈克尔·乔丹对拼音“QIAODAN”不享有在先姓名权。


入选理由


本次判决可谓迈克尔·乔丹对乔丹体育数年来维权的首次胜利。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明确了对特定名称可否主张姓名权的三个判断要件和认定思路,确认了名人姓名以及姓名中部分内容获得姓名权保护的条件,尤其是“该特定名称应与该自然人之间已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这一标准,为今后的司法实践处理相关问题理清了思路。本案的另一亮点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第三方经过公证的调查报告结果予以采信,并阐述了采信这两份调查报告的具体理由。


专家点评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外交学院法学教授金克胜认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两高”报告上专门提及该案,足以说明该案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典型意义。该案的判决文书在最高人民法院宣判后,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对于提升司法审判透明度的影响很大。该案明确了在2001年商标法框架下,自然人在先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利益平衡,强调了诚实信用在商标申请中的重要作用。同时,该案判决平等地保护了中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具有跨时代意义。今年1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若干规定,亦吸收了乔丹系列案件有关判决的认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骐认为,“乔丹”商标系列纠纷案件中对于中文名称权利的判决说理,立足法律体系内所有相关法律进行体系解释,最终归结出争议焦点的审判依据。同时,“乔丹”商标系列纠纷案从社会学和法教育学的角度,对不同权利特点的分析以及判决中展示的对于先前判决的态度,既重视证据,又重视说理,堪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的经典案例。


2、“中国好声音”诉前保全案


案情简介


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星公司)于 2012 年购买了荷兰版权方模式后制作的《中国好声音》,在随后连续制作了四季。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德公司)于2016 年 1月获得荷兰版权方在 5年内制作四季《the voice of china》的授权,成为该节目在中国的唯一版权所有者。灿星公司在失去授权之后,继续宣传、推广和制作第 5 季《中国好声音》节目。唐德影视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人民法院在综合审查考虑相关因素后认为,唐德公司是获得版权许可的权利人,灿星公司存在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能性,且具有紧迫性,于2016年6月20日做出了保全裁定。灿星公司申请复议,法院维持了原裁定。


入选理由


本案是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诉前禁令的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案中,人民法院的裁定仅针对唐德申请的诉前保全令,中文节目名称的权属等则属于后续实体审查内容,需要通过司法诉讼的途径确定其最终归属。就本案而言,灿星公司无法以“中国好声音”为名制作节目,而已在广电总局备案的浙江卫视“好声音”品牌对唐德公司的影响也不容忽视。本案的启示在于,国内电视节目制作还是要多做原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才是硬道理。


专家点评


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知产专委副秘书长李伟民认为,由于知识产权案件涉及技术、商业秘密、同行竞争,使得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包括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在内的诉前禁令的执行持谨慎态度。本案涉及企业字号、商标权、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等领域,该类跨学科、综合性侵权案件的案由划分、审理方法的把握,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问题。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诉前禁令裁决中体现的对于如何保护诉前禁令被申请人的商业秘密等相关权利的考量值得研究。此外,该案的诉前禁令裁决有助于促进知识产权相关企业加大创新力度,防止违反诚实信用行为的发生。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知产专委会委员权鲜枝认为,本案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首个诉前禁令,其裁定和复议的判决内容十分精彩。该案的具有启发性的意义在于,由于诉前禁令不涉及实体审理,裁决中对于商标侵权的可能性描述,以及在肯定“the voice of china”是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同时,认为本案被申请人存在侵权可能性,论述严谨、逻辑清晰。同时,诉前禁令裁决中亦对于本案裁决与香港仲裁的关系,以及本案适用诉前禁令的相关法律规定予以释明。


3、《魔兽世界》游戏软件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简介


2014 年 12月,美国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认为成都七游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酋长萨尔》游戏抄袭其《魔兽世界》游戏的大量热门游戏元素,遂以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中被诉游戏《酋长萨尔》也属于一款英雄打怪闯关的网络游戏,在采用相同或基本相同游戏规则的游戏中,打怪的英雄和守关的怪兽形象设计成为每一款游戏吸引玩家的重要手段,故英雄和怪兽构成这些游戏的重要内容。经对人物、装备、地图等各种游戏元素进行比对,游戏元素实质性近似,构成著作权侵权。同时广州知识产权认为《魔兽世界》系列游戏属于在中国的知名商品和服务,游戏名称“魔兽”“魔兽世界”构成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标题界面、登界面和人物构建界面是《魔兽世界》的特有装潢,被告擅自使用了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构成不正当竞争。


入选理由


被诉游戏同时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均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本案原告同时提出被告侵犯其商品化权,诉求虽未得到人民法院支持,但引起业界对保护商品化权的关注;本案原告合理运用诉前禁令,一审法院也及时颁发临时禁令,使得被诉游戏迅速下架,有效避免了侵权范围的继续扩大;本案取得了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较高的赔偿数额。


专家点评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知产专委会副秘书长刘晓春认为,本案的诉中禁令是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来作出的首个诉中禁令,使得本案在2015年的时候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人物、装备、地图等游戏元素构成美术作品,认定被告的模仿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但对于游戏本身的界面,未认定存在著作权保护的可能性,而是将其认定为知名商品的装潢,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进行保护。对于游戏人物名称,人民法院认为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从存在混淆误认的角度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著作权法的竞合,对于游戏的部分元素认为不构成独创性表达,因此不适用著作权保护,而是从混淆误认的将角度将其纳入不正当竞争领域进行保护,体现了网游侵权案件倾向于对于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胡科认为,本案从游戏人物名称的商业标志使用的角度认定不正当竞争,体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标志使用的规制。应当意识到,游戏作品存在类电影作品的保护的可能性。很多文学作品是从热门游戏中转化而来,游戏的创作作为文化创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前景非常广阔,司法实践中对于游戏的著作权保护的保守立场应当改变。


4、天下霸唱诉《九层妖塔》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天下霸唱(原名张牧野)将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影公司)、陆川、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想者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公司)、第三人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艺动公司)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城法院),称其是《鬼吹灯》系列文字作品作者,中影公司等获得《鬼吹灯》电影改编权后,由陆川担任导演拍摄成电影《九层妖塔》。但《九层妖塔》上线后没有给自己署名,且故事情节、人物设置、故事背景均与原著相差甚远,已严重歪曲、篡改了原著,不仅侵犯了其署名权,还侵犯了其保护作品完整权。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涉案各方均认可电影《九层妖塔》改编自小说《鬼吹灯之精绝古城》的基础上,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电影《九层妖塔》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必须为小说《鬼吹灯之精绝古城》作者天下霸唱署名,否则即视为侵犯了天下霸唱的署名权。此外,在判断电影《九层妖塔》是否侵犯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时,不能简单地依据电影“是否违背作者在原著中表达的原意”这一标准进行判断,也不能根据电影“对原著是否改动、改动多少”进行判断,而是注重从客观效果上进行分析,看改编后的电影作品是否损害了原著作者的声誉。据此,西城法院认定涉案电影《九层妖塔》的改编、摄制行为并未损害原著作者的声誉,不构成对原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入选理由


由于《鬼吹灯》系列作品的巨大影响力,加上案件本身涉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问题一直具有较大争议性,该案判决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本案对于指导未来的同类侵权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本案一审法院通过长达10页的文字来论述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权利边界问题,并就此确定了关于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判断标准,即作者声誉是否因为使用(改编)受到损害,产生负面评价或者声誉降低,在此过程中,应参照一般公众的评价进行具体分析并结合证据来具体判断。


专家点评


中国未来电视有限公司法务部总监杨幸芳认为,本案一审判决从体系解释的角度,阐明了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内涵以及侵权的判断标准,并从多个因素考虑对于作品完整权权利边界进行限制,对于文学作品改编侵权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北京市金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晓陈认为,该案是国内第一起作者起诉改编后的电影作品侵害其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案例,引发广泛关注。判决耗费了数千字对于作品完整权的权利边界的构成要件做以阐述、解释,确定了以是否构成损害原著作者声誉的侵权客观标准。在实践中,案例是我们知识管理的来源,本案一审判决引发了对于我们对于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的关联性的关注,以及文字作品改编权合同模板的进一步修改完善的重视。


5、“TRUMP”商标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6 年 12月,美国现任总统唐纳德·特朗普准备在我国提交英文“TRUMP”商标的注册申请,而一个月前,该商标已被一个自然人提前10余天提交了注册申请。随后,唐纳德·特朗普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被判败诉,唐纳德·特朗普方面提出上诉。2015 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5年6月2日,唐纳德·特朗普针对董伟的“TRUMP”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6年9月,商评委公布无效宣告决定,宣告董伟的“TRUMP”商标在“建筑施工监督;建筑信息;建筑;港湾建设;商业摊位及商店的建筑;拆除建筑物;工厂建设;道路建设”服务上无效。2017年2月14日,唐纳德·特朗普在第37类建筑修理服务上申请的第14831415号“TRUMP”商标获准注册。


入选理由

商标注册管理还有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恶意抢注的情况较多。一些商标一旦有了知名度,若还没有注册则会面临被他人注册或者被其他人在其他类别注册的情况。恶意抢注和“傍名牌”行为危害了商标制度,影响了良好的经济秩序的形成,一些商家希望通过打“擦边球”的方式来获取商业上的利益,甚至一些品牌都还没有来得及进入中国市场,便已被注册。


专家点评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法教研室主任杜颖认为,本案由于涉及美国现任总统,主体较为特殊。同时,本案提倡商标注册申请的诚实信用及合理避让原则,在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合法利益上具有标杆意义。


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知产专委会委员董宜东认为,唐纳德·特朗普申请的“TRUMP”商标,最终初步获准注册并非因其最终当选美国总统。由于先前唐纳德·特朗普“TRUMP”商标的驳回复审程序从行政到司法均是在他人在同类别在先注册的“TRUMP”商标有效的情况下进行的。由于在先商标的存在,唐纳德·特朗普在后申请的“TRUMP”商标自然被驳回。此后,唐纳德·特朗普针对他人的“TRUMP”商标提出无效申请,无效宣告申请获准后,唐纳德·特朗普的“TRUMP”商标自然获准初审。唐纳德·特朗普在商标申请之前在建筑服务上是否实际使用过“TRUMP”标识,是否具有知名度,该标识的知名度在唐纳德·特朗普当选总统后又到了什么程度?本案中体现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动态性值得思考。


6、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等与金阿欢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案

案情简介

金阿欢拥有“非诚勿扰” 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为第 45 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金阿欢认为,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栏目节目与其享有商标权的服务类别相同,节目名称也与自己商标的名称相同,容易引发与婚介交友服务相关的消费者、经营者误认,构成商标侵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电视节目虽然与婚恋交友有关,但终究是电视节目,相关公众一般认为两者不存在特定联系,不容易造成公众混淆,两者属于不同类服务,不构成侵权。二审法院则认为,江苏电视台节目的名称为“非诚勿扰”与金阿欢的文字商标 “非诚勿扰”相同 ,《非诚勿扰》节目提供了征婚、相亲、交友服务,与“非诚勿扰”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交友、婚姻介绍相同。由于江苏电视台的知名度及节目的宣传,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使用与江苏电视台产生错误认识及联系,造成反向混淆。故判令江苏卫视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江苏电视台对涉案“非诚勿扰”标识的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能够清晰区分电视文娱节目的内容与现实中的婚介服务活动,两者不构成类似服务。相关公众能够对涉案服务来源作出清晰区分,不会产生两者误认和混淆,江苏电视台并未损害金阿欢注册商标的识别和区分功能,不构成商标侵权,并最终判决撤销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入选理由


本案的判决一波三折,一审、二审到再审,三级法院均认为江苏电视台对“非诚勿扰”标识的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但是在该商标性使用是否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认定标准上和结论上却大有不同。再审法院根据商标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进行比对,紧扣商标法识别来源的功能和主要宗旨,考虑相关公众对于节目的一般认识如何、会不会产生混淆误认、是否损害了注册商标的识别功能等问题,从而判断类似节目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标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该问题仍值得进一步研究。


专家点评

华中师大知识产权研究所所长、法学院教授,武汉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知产专委会委员刘华认为,江苏卫视“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与湖北广电“如果爱”商标侵权案类似,均涉及电视台对于电视名称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的问题,以及涉案商标与电视节目名称是否构成混淆误认的问题。中国科学院大学公管学院副教授尹锋林认为,本案二审判决认为,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名称侵犯自然人金阿欢拥有的“非诚勿扰”商标权,要求其更改节目名称,引起各界广泛关注。本案反映了商标领域存在的“商标蟑螂”的问题,即现实中存在很多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目的不是在市场上实际使用,而是为了将市场上具有商业价值的流行语注册成商标“囤积”起来,待价而沽,进而获得高额利润。本案中,金阿欢在注册“非诚勿扰”商标之后并没有进行实际使用,如果保护其商标权益,将损害诚实守信经营者的利益,与我国商标法的立法目的相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对“商标蟑螂”的否定和商标法立法目的的回归。


7、5000 万专利侵权判决首次承认律师计时收费标准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恒宝公司侵犯原告握奇公司 USBkey 发明专利,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握奇公司经济损失 4900 万元,以及合理支出律师费 100 万元。依据“填平原则”,被告恒宝公司共销售了涉嫌专利产品 480 多万支,根据行业惯例,每个获利 10 元,赔偿 4900 万元毫不为过。同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律师事务所计时收费方式是目前律师行业正常采用的收费方式之一,不违反法律法规,可以作为诉讼合理开支中律师费的计算依据。但律师费数额是否合理,必须要综合考虑案件代理的必要性、案件难易程度、律师的实际付出等原则进行考量。


入选理由

这是我国法院首次在判决中明确律师费的赔偿依据,支持律师事务所计时收费的方式。


专家点评


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知产专委会副秘书长俞文华认为,本案的突出意义在于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提高权利人维权积极性。本案判决中体现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可能性,对于推动司法创新与法治理念的形成,以及创新制度的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温耀原认为,本案的典型意义之一在于对于律师计时收费标准的支持。判决中对于侵权诉讼合理开支作出文义上的扩张解释,体现了司法过程是一个独立创造规则的过程。《律师收费管理办法》中没有具体规定收费数额,律师服务费用标准比较原则、粗犷。本案判决中从律师专业性、技术难易程度以及律师在代理案件的实际付出情况等因素确定的计时收费标准,对于实务中律师服务协议的签订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建议借鉴西方成熟制度,逐步推动律师服务费用的形成。


8、搜狗诉百度专利侵权案

案情简介


2015年10 月,搜狗公司曾以 17 件输入法专利的专利权被侵犯为由,将百度公司诉至法院。总计 2.6 亿元的索赔额刷新了当年我国专利诉讼索赔额的记录。2016 年,两家公司在输入法产品上再次短兵相接。2016 年下半年,百度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称搜狗公司旗下搜狗拼音输入法、搜狗手机输入法软件侵犯了百度公司的 10 件专利权,要求搜狗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 亿元。据了解,百度公司此次提起侵权诉讼的 10 件专利均是输入法领域的发明专利,技术内容涉及表情输入、词库联想、个性化设置同步、输入修改等。其中一件名为“一种用于供用户进行中英文混合输入的方法与设备”(专利号:ZL201010187267.8)的专利,应用范围较广。


对于此次诉讼,搜狗公司相关负责人出示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一份审查决定,在 17件涉案专利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已针对 12 件专利作出审查决定,其中,5件专利的专利权被维持全部有效、3件专利的专利权被维持部分有效。搜狗公司于 2015 年提起专利诉讼后,百度公司随后就涉及的17 件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公开审理,于2016 年作出上述审查决定。其中,第 4W104265号无效宣告请求案受到广泛关注。该案涉及的是“一种向应用程序输入艺术字/图形的方法及系统”(专利号:ZL200610127154.2)发明专利权,是百度公司与搜狗公司之间的系列专利无效案之一,搜狗公司曾向百度公司就该专利索赔1亿元。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决定。


入选理由

百度公司此次提起专利诉讼,实际上是对搜狗公司2015年发起专利诉讼的回击。接下来,双方或将发生多次正面交锋。从目前双方的输入法软件涉及的专利来看,双方各有所长,互有交叉,诉讼结果可能会各有输赢。不管诉讼结果如何,都难以短期内改变两家公司输入法软件的市场份额。业内更希望看到的是,两家公司在开展诉讼的同时,更加注重技术研发和产品创新,给用户带来更好的产品体验。


专家点评

北京市高通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知产专委会委员敬云川认为,本案体现了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对于专利侵权诉讼的影响,以及高额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问题。由于专利侵权诉讼与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相互独立,但是由于一方提出无效宣告引发对于涉案专利侵权诉讼的中止审理,可能造成复杂的专利侵权案件出现维权周期长、效率低的问题。本案中反映的专利侵权诉讼和专利无效“双轨制”的立法调整值得思考。涉案专利应用于输入法软件中,但用户在下载和使用输入法的过程中均不支付费用,原被告双方并不因此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通过权利人的间接损失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值得思考。


9.大众点评诉百度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简介


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涛公司)经营的大众点评网 (www.dianping.com) 为网络用户提供商户信息、消费评价、优惠信息、团购等服务,并吸引大量消费者通过真实体验发布点评信息。百度公司未经许可,在百度地图、百度知道中大量抄袭、复制其所有的商户信息、用户点评等内容。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百度公司大量、全文使用涉案点评信息,实质替代大众点评网向用户提供信息,对汉涛公司造成损害,其行为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杰图公司运营的网站可调用百度地图,侵权的信息仅存在于百度地图中,符合行业通行做法,并不构成侵权。


入选理由

共享经济时代,合理利用信息与建立正当竞争秩序对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案中百度的搜索引擎抓取涉案信息虽未违反 Robots 协议,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可以任意使用这些信息,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合理控制来源于第三方网站信息的使用范围和方式。认定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决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建立诚实信用公正有序的市场秩序具有指导意义。


专家点评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明德认为, 知识产权是对智力成果的保护,其中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抽象性,每个人的理解不同,需要用具体事例来说明。学术界、司法界弥漫着用诚实信用解决一切问题的氛围,这是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滥用。法律应只管法律应规制的问题,不应介入其他问题。技术的问题交由技术解决,市场模式的问题交由市场处理。


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知产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孙国瑞认为,本案中原告诉讼请求中并没有说明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条款。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无论企业规模大小,均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应在法律适用上有所偏差。


10、国内首例微信公众号仿冒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5年年初,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恺英公司)就其与上海玄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云公司)之间的微信公众账号仿冒纠纷提起诉讼。该案一审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二审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 2016年9月终审判决。恺英公司从2012年11月开始运营网络游 戏运营平台 网站(名称“XY 游戏”、域名www.xy.com),从2013年7月开始注册了微信公众账号(名称“XY 游戏”、微信号 XY-Games)作为“XY 游戏”网站的微信延伸服务。玄云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成立,从2014年3 月开始 , 被告运营微信公众账号(名称“ XYGAME ” 、微信号XYGAME_com)。二者同为网络游戏运营商,微信公众账号中发布的均是游戏广告信息。两审法院认定,恺英公司运营的“XY 游戏”平台网站在 2014年3 月玄云公司注册使用名称为“XYGAME”的微信公众账号之前,已在相关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XY 游戏”可以认定为该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二审法院认定:玄云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玄云公司停止运营微信公众账号(帐号名称 XYGAME,微信号 XYGAME_com)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20万元。


入选理由


本案是国内首例微信公众号之间的仿冒侵权纠纷案,对于微信公众号名称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微信的普及,微信公众号已经逐渐成为信息传播领域最为重要的渠道之一,而微信公众账号的名称也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一旦被仿冒会误导用户订阅,影响信息的传播,降低权利人微信公众号的关注程度。该案是仿冒纠纷在微信这种新媒体环境下的体现。


专家点评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崔国斌认为,由于本案涉及微信平台,考虑到微信用户分布的分散性,在网络环境下如何认定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市场范围,是本案判决值得关注的亮点。此外,就微信平台本身而言,由于越来越多的企业依赖这个平台进行市场推广与营销,公众号名称的仿冒现象将更加突出。微信平台可以逐步设立规范的争议解决机制、仲裁程序,有助于推动微信平台的良性发展以及规范的市场经营秩序的形成。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知产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寿步认为,本案判决说理清晰,逻辑缜密,对于微信公众号仿冒的认定对于今后新媒体环境下的侵权纠纷处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查看原文   电话咨询:13544847908   QQ咨询:1176391287

思博网

上一篇:为了”三道杠”商标,阿迪达斯在半个多世纪内怼了多家企业 ...

下一篇:苹果在中国获得重大胜诉,专利侵权案被推翻

友情链接 :东莞政府 东莞市科技局 东莞市工信局 东莞市商务局 广东省科技厅 广东省工信委 广东省商务厅 东莞市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
备案号 :粤ICP备17125350号
亿鸽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