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外经贸局(外经办)、松山湖经发局、生态园经发局: 根据《关于印发<促进进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外〔2014〕99号)精神,为加强和规范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发挥省财政资金在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等方面的宏观导向作用,现就做好2014年(第三批)贴息资金申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贴息的支持方向 对在省内(不含深圳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广东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附件1)中的技术和产品(不含旧品)给予进口贴息支持。 二、贴息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企业(单位)近五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二)申请进口产品贴息的企业(单位),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申请进口技术贴息的企业(单位),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方。 (三)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在2014年7月1日 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在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申请进口贴息企业(单位),其进口产品、技术未申报中央、省财政贴息。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三、贴息的申报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单位)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 2. 2014年省进口贴息申报说明(附件2); 3.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2014年省进口贴息申请表》(附件3)及电子数据,如有《目录》里对该项设备有技术规格要求的请填写清楚,并提供相应的纸质技术参数证明,《申请表》请勿合并单元格,电子版请务必于递交纸质资料之前发送至我科邮箱; 5.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6.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联)》(复印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企业留存联)》及与其对应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一一对应装订);按规定要通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后才能进口的产品还需提供国际招标中标通知书。 7.进口技术的,需提供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 8.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如属零关税进口产品,企业应提供相关说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联复印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企业留存联)》及与其对应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一一对应装订)。 9.其他有关资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单位)公章。 注意:今年开始使用新的进口贴息申请表,要求所有申报资料应当按规定顺序装订成册并做好电子文档,对装订过于简单或用活动夹方式固定的申报资料一律不接收。 (二)申报程序和时间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单位)请于2014年10月24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我局加工贸易科,并在递交纸质资料之前务必将《申请表》电子版发送至加工贸易科邮箱,逾期不予受理。 请各单位积极组织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单位申报该资金。 特此通知。
附表:附件1:广东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4年版).xls
(联系人及电话:加工贸易科 袁雪清 周青梅22995393,22817560,传真:22818365,邮箱:dgjiamao@163.com) 2014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