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商务局

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第三季度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业务事项)的通知

来源:东莞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1-09-30     点击量:

  各园区、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东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商务局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商务〔2021〕47号)精神,现就申报2021年第三季度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业务事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

  本次申报项目为支持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业务事项,支持范围为2021年9月23日(不含当日)前放行且在2021年7月1日至9月22日期间结关的项目。其他支持事项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二、申报对象

  在我市依法登记,在2021年7月1日至9月22日期间通过东莞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业务并有实际出口货物的企业。

  三、申报时间

  企业申报时间为2021年10月8-22日,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时间以提交完整纸质资料时间为准,只进行网上申报而未按时提交纸质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请各有关企业及时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进行网上申报,并按《申报指南》要求将相关纸质材料提交至所在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需在2021年10月27日前将申报资料提交至东莞市商务局。

  四、注意事项

  1、第三季度支持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业务事项支持标准,按《东莞市商务局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相关要求执行。

  2、申报企业无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除营业执照外,其他申报资料须严格按《东莞市商务局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见附件1)要求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每一页均加盖企业公章。要求提供原件核对的,请在提交纸质材料时提供原件供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核对。

  3、申报企业提供的“外贸公司各运输方式出口量统计表”,结关日期须选择“从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22日”。为避免结关异常影响资金申报金额的情况,请各镇街(园区)动员申报企业配合大朗市场采购贸易服务中心提前做好结关异常报关单处理工作。

  4、申报企业前往东莞大朗市场采购贸易服务中心领取外贸公司出口情况证明时,需准备好整套申报资料,由服务中心形式初审。外贸公司出口情况证明原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5、按照支持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业务事项具体扶持标准计算支持金额,本次申报支持金额未达1万元人民币的企业不予以支持。

  五、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22806513、22817650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太大道33号东莞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

  特此通知

  附件:1.东莞市商务局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doc

          2.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联系方式.doc

  东莞市商务局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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