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经贸办、经济科技信息局,松山湖、生态园经发局,虎门港经济发展促进中心,各商贸流通业行业协会(商会),各有关商贸流通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145号,下称《管理办法》),现就申报2013年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凡申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申请单位须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含经市经信局备案的单位、机构),实行独立核算,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且依法纳税(商贸流通企业是指商品流通及为商品流通提供服务,不包括生产环节的企业,主要包括批发、零售、物流、餐饮、会展等企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补助或奖励对象不要求适用此条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一)已经列入市其他同类性质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或已获市政府优惠待遇的项目;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劳动、社保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四)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相关行政部门调查的,或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外贸、海关、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
(五)有拖欠银行债务、欠缴税费、偷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的,或者涉及重大经济诉讼纠纷的;
(六)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八)项目不符合国家、省对展览、论坛、研讨会等活动的管理规定的。
二、项目申报范围
根据我局工作重点和资金使用安排,申报纳入2013年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范围为《管理办法》中一下条款规定的项目:
(一)“第二章 产业优化专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二)“第三章 物流专项”:第二十一条
(三)“第四章 商贸服务专项”:第二十五条
三、申报时间
本批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申报时间为本通知发文之日至2013年11月19日(星期二),逾期将不予受理。
四、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要求编制《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进行申报,申请书内容包括:
(一)《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封面)》(详见附件1)。
(二)材料目录清单。
(三)《项目申报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2)。
(四)《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详见附件3至7)。
(五)《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详见附件8)。《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项目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报项目主要内容和经济指标、申报项目符合规定的情况及申请资助额度、资助款项使用途径、资助款项使用拟达效果以及其它需补充的情况说明。
(六)资格证明材料:
1.项目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依法登记注册的证明材料。
2.项目申请单位的2012年度会计报表,按规定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须提供相关审计报告。
3.凡申报条款中规定有营业总额或纳税金额标准的项目,提交税务部门的2012年度完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七)对照规定提交的相关材料:
1.申报国际化管理体系认证奖励项目(第十三条):
相关认证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提交申报材料时提供原件核实)。
2.申报商贸荣誉称号奖励项目(第十四条)
相关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或老字号行业协会颁发的认定文件及牌匾复印件。
3.申报全国10强、30强流通企业奖励项目(第十五条)
相关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或国家级行业协会颁发的认定文件及牌匾复印件。
4.申报物流企业等级认定奖励项目(第二十一条)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颁发的认定证书复印件(提交申报材料时提供原件核实)。
5.申报百货店等级评定奖励项目(第二十五条)
全国和全省百货店等级评定委员会的认定证书复印件(提交申报材料时提供原件核实)。
(八)《资金拨款印鉴表》(见附件9)
五、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项目类型不同,编制好《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连同电子文档一起上报。其中:
1.所有申报材料(包括复印件)请统一使用A4规格纸,并按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
2.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发现有严重的造假行为,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3.如部分提交资料无法提供电子版的,可在文件目录上备注说明。
(二)申报材料未按要求装订、资料不全或逾期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六、申报程序
(一)各镇街、园区经信主管部门按照文件要求,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申报项目,填写《申请表》及准备相关材料,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经信局;
市属企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的申报项目直接报市经信局,由市经信局负责初审;
(二)经公示等有关审批程序后,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通知。
七、其他事项
(一)企业实际缴纳的各项税金,具体包括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相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和堤围费;但不包括关税、预提所得税、资源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零星税种。税款所属时间要求为2012年度,汇算清缴纳税只计入2013年补缴2012年的税金,2012年补缴2011年的税金不计入2012年度实际缴纳税金内。
八、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朱炜强、王彩霞
联系电话:22229410、22244255
联系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68号塞纳城市嘉园二楼贸易流通科。
附件:1.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封面);
2.项目申报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3.产业优化专项—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第十三条);
4.产业优化专项—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第十四条);
5.产业优化专项—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第十五条);
6.物流专项—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第二十一条);
7.商贸服务专项—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第二十五条);
8.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范本);
9. 资金拨款印鉴表。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3年11月11日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