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卫生局、省属有关科研机构:
现将科学技术部、卫生部《关于对科研机构开展涉医活动进行检查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5〕405号)(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市科技、卫生部门根据《通知》要求,对无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出租承包科室、超出核定的诊疗范围执业等非法行医行为和科研机构违规进行的义诊、医疗宣传及机构命名等行为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并将开展涉医活动的科研机构名称及相关情况于12月15日前报省科技厅。
联系人:黄龙舟 联系电话:020-83163889
传 真:020-83548587 Email:huanglzh@gdstc.gov.cn
附件1:各地开展涉医活动的科研机构登记表
附件2:科技部、卫生部关于对科研机构开展涉医活动进行检查的通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卫生厅
二○○五年十二月四日